繼2019年下半月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爆發大規模反政府抗議暴動,特區司法機構便陷入藍黃陣營政治角力漩渦中。
指控針對一些反政府抗議暴動案件,特區法官對被定罪人士過分寬鬆的量刑。藍營評論員認為,寬鬆量刑是黃營法官們的所作所為。不出所料,這些評論激起千層浪。餘波導致藍營民意沸騰,也引起特區整個法律界的陣陣焦慮。對此,特區終審庭前首席法官馬道立發表公開聲明,旨在消除對相關量刑裁決的偏見誤解。與此同時,建議是否需要設立「司法量刑委員會」(量刑委員會), 作為在量刑方面實現更大一致性和恢復公眾對特區司法機構信心的一種補救措施,也成為大家的關注焦點。本文將研究量刑委員會利與弊。
與特區不同,一些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早有成立量刑委員會的傳統,由非司法與司法人員組成與共同制訂全面量刑指引。在英格蘭和威爾斯,量刑委員會有兩項強制性職能:第一,擬訂關於法院在處理被告認罪案件中,法官在減刑量刑準則上的職責;第二,編寫普通性適用於任何判刑總體準則量刑的指引,達致總刑期合理性。雖然普通性量刑準則不對任何案件產生絕對法定約束力,但法官必須對有關普通性量刑準則加以考慮。(No Binding Effect but Highly Persuasive)
在美國,聯邦法院實行嚴格量刑制度準則。量刑委員會制定《聯邦量刑準則》,聯邦法官必須在所有案件中參考已制定量刑準則。這種僵化的制度演變成強加在擁有量刑酌情權法官身上的一件緊身衣。另一邊廂,英國量刑委員會模式相比下更富有靈活性。而紐西蘭也有一個獨立量刑委員會,其主要職能也是制定量刑準則。
建立一個非司法機構來制定量刑政策有幾個好處。首先,此機構可以就各種罪行可裁定刑期發出全面指導,所頒布的準則有助於在判刑方面實現更大一致性和可預測性。下級法院判刑法官不必處理一系列已知可能相互產生法律衝突又具有絕對約束力上訴法院的刑期裁決,而是依循具權威性的量刑指引框架。其次,非司法成員可為量刑委員會注入更廣泛的領域專門知識和經驗,提供一個分享觀點的途徑。還有,量刑委員會可以發揮諮詢作用,這種作用不受上訴程序束縛,也不限於當事人所爭辯的意見。最後,這樣一個機構提出的任何量刑建議或量刑結論都更有可能達至一個多方面較佳的平衡。
此方法可以為量刑委員會工作提供一個可行方案。分階段程式判刑方法最基本特點是法官根據結構化與演進推理化思維方式(Structural & Sequential Reasoning) 來裁定刑期。這通常要求判刑法官首先確定罪行的客觀嚴重程度,在進一步調整之前得出推定裁定刑期(或刑期範圍),續而考慮其他相關刑罰要素,特別是針對案件罪犯的考慮,並得出裁定的最後刑期判決。從壞的方面講,分階段程式方法對判刑法官施加酌處權有可能導致不必要的限制,使判刑法官無法律基礎考慮每個案件各種獨特性和被告獨特的個人背景情況。
另一種量刑方法,針對每一件案件被告人特質,獨特的個人背景情況量刑,此方法更加人性化。
特區法院在量刑程序層面,某種程度上融合了上述兩種方法的特點。特區上訴法院(HKCA)經常為下級法院發出量刑指引或判刑準則。大家熟悉的有關危險藥物案判刑準則是一個例子。但這種方法流於被動,如沒有相關刑期上訴,HKCA就沒有頒布相關量刑指引或判刑準則機會。舉例,特區法律沒有縱火案完備量刑指引或判刑準則。在姚少康案中(註),被告被控有意圖而企圖緃火 (投擲汽油彈)。在特區,以前沒有類似事實的直接案例。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精準採納《英格蘭和威爾斯公安罪行判刑指引》(Persuasive Only)為被告判刑提取了適當量刑起點寶貴指引。
另外一個反對成立量刑委員會聲音是特區行政部門可能會操縱任命程序,將量刑委員會變成一個親政府機構,為所欲為。設想親建制陣營將暗中利用量刑委員會作為特洛伊木馬,暗渡陳倉,破壞特區司法獨立,在此要清楚指出,現存英格蘭和威爾斯、美國、紐西蘭的量刑委員會在不損害司法獨立的情況下,已貢獻良多。 這些有跡可尋的記錄讓那些反對成立量刑委員會人士應可有強心針的作用。
要注意,終審庭前首席法官馬道立在退休前發表公開保證,特區法官將遵守他們做出的司法誓言,公正廉潔,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審案。
在設立量刑委員會結論之前,大家應徹底了解這個機構的優點和缺點。不需再強調,量刑委員會能實現量刑更大一致性和增加可預測性。一個硬幣有兩面,大家不應過分貶低分階段程式判刑方法的優點。如前所述,特區並非只依賴一種量刑方法。特區量刑法官已成功將上述兩種量刑方法混合使用。
如果改革,應最大限度地保留優良傳統。
一個極為需要關切的要點,HKCA在頒布量刑指引或判刑準則是司法程序所擔當的被動角色。在司法實踐層面,適用的量刑指引或判刑準則是遠遠求過於供。特區量刑法律有必要進行改革,筆者期盼在相關諮詢期間,慢工出細活,欲速則不達可成為其中一個主旋律。探索一個更好的刑事量刑框架是一項複雜而耗費大量資源的過程。
對量刑司法改革議題上綱上線的討論,都屬於陰謀論。
註: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少康 [2020] HKDC 473; DCCC 57/2020 (24 June 2020) 被告就量刑上訴,被駁回。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少康 [2020] HKCA 1087; CACC 96/2020 (31 December 2020)
(閱讀:英文版)
【Newspaper Article】Junius Ho & Kacee Ting:Sentencing councils never compromise fair judiciary (HK China Daily 3 Feb 2021)
https://www.chinadailyhk.com/article/156762#Sentencing-councils-never-compromise-fair-judiciary
文:何君堯律師
現任香港立法會議員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創辦人
文:丁煌大律師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經民聯太古西幹事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