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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委員會永遠捍衞司法公正(二) 文:何君堯、丁煌

2022-05-20 00:42 堅料網連結




感覺既是事實。近期圍繞上訴庭於《特區 對 黃之鋒及另一人》(黃之鋒案) CACC 101/2021 (註1) 一案判決書的爭論聚焦於法官在刑事判刑程序中,因行使「酌情權」而可能導致的「量刑標準差異」(Disparity in Sentencing)。有些公眾人士表示,他(她)感覺到有些法官在行使量刑「酌情權」時,流於武斷、量刑幅度受到法官本人的偏見與傾向所左右而產生不當影響。誠然,這種脫離現實的感覺極大地削弱公眾對特區司法制度信任度。

當上訴庭對某些罪行正式頒布「量刑指引」後,在同類罪行判刑程序中,法官必須遵照相關的「分階段程序」(Staged Process Method)「量刑指引」來行使量刑「酌情權」,從而達到量刑標準一致性的法治目標。在全球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中,大多數《量刑委員會》都採用這種「分階段程序」量刑的指引來約束與標準化法官們的量刑「酌情權」。

「分階段程序」式量刑的指引為眾多「量刑委員會」提供了制定標準化「量刑指引」的框架。基本來說,它的特點在於判刑法官必須根據結構化與演進推理化思維方式(Structural & Sequential Reasoning)推定判刑幅度。一般而言,法官必須先確定罪行案情的客觀嚴重性來定立一個刑期(或判刑選項),進一步考慮罪犯自身的其他求情因素,最後頒布判刑裁決。與「分階段程序」量刑的指引相比,「直覺合成方式」(Instinctive Synthesis Method)(註2)允許判刑法官綜合案件所有相關判刑因素後,達至最終刑期。

在黃之鋒案中,辯護方提出的上訴理由之一是(§17, 理由2A):原判法官在處理黃之鋒、梁凱晴的判刑幅度與胡雅文法官在同類案件(註3)的從寬判刑幅度出現「量刑標準差異」。黃梁二某與其他22人參加2020維園六四未經批准集結,梁某當年被拘捕時,身份還是在任區議員。上訴庭明確表示,無論這幾位被告人的刑責與/或個人求情因素有明顯差異,梁某被判四個月監禁而其他同案第8、12及14被告人則獲得判處緩刑處理的判刑差異在原則上沒有錯誤可言。大家注意,在此案件中,原審法官對梁某、第8、12及14被告人採用同樣的量刑起點,既:六個月監禁。

根據《特區 對 許詩萍 》(許詩萍案)(註4)CACC 426/2002,最重要的考量是一個對該案件背景與事實有全面性瞭解、有正常思維能力的公眾人士在得知判決時,是否會認為判決存有錯誤。換一句話說,社會上有個別人士,在完全不瞭解有關案件背景與事實情況下,以其政治背景(或取向)做為出發點,用帶有歪曲性色彩的眼光看待該判決,罔顧事實且高呼「量刑標準差異」、司法不公。事與願違,黃之鋒案中的辯護律師團隊,在熟知上述若干案件的相關案情情況下,依然將「量刑標準差異」做為判刑明顯過重的上訴理據呈堂上訴庭,此舉顯然將許詩萍案清楚的主要法律依據(Ratio Decidendi),簡單複雜化。

其他普通法法域的《量刑委員會》通過對各種罪行頒布全面性「量刑指引」,讓她們的法官們在量刑領域實現了更高水平的一致性和清晰度。此有效舉措也同時對判刑法官在行使量刑「酌情權」施加了合理限制。一般普通市民在不完全瞭解有關案件背景與事實情況下,也可通過《量刑委員會》頒布的「分階段程序」量刑的指引對所關注案件判刑背後的法理加深了解。

正如筆者在本專欄之前文章所述(見:註5),在刑事判刑程序中,特區法院融合了「分階段程序」與「直覺合成方式」的特徵。大家都熟悉上訴庭經常為下級法院發佈量刑指引/準則,比如說咱們熟悉的有「毒品(販、藏、制)量刑準則」。大家注意,上訴庭頒令這個方式過於零碎,取決於被定罪服刑人是否提出針對刑期明顯過重的上訴。 如果犯人選擇不上訴,上訴庭只能被動地等待更新普通法刑法機會。

有見上訴庭頒布量刑指引/準則所呈現出來的不靈活性,與其所導致的刑事案件中量刑程序不確定性,筆者認為《量刑委員會》能為特區法院提供一個走出僵局的切實可行方法。在現行刑事司法制度下,只有案件當事人(被定罪人或律政司)可以上訴。又因案件當事人有各種各樣的非法律原因而不願意提出上訴。正如筆者以上所述,在沒有針對刑期明顯過長的上訴(或律政司以刑期明顯過輕,用「案件呈述」上訴)時,上訴庭就沒有適當的司法途徑對先前某些不明確或過時的量刑指引/準則作必要修改。上訴庭同時也不會無中生有,主動針對某些罪行頒布量刑指引/準則。因此,建立特區《量刑委員會》的首項優點就是為上訴庭頒布量刑指引/準則方式鬆綁,注入靈活性。

其次,《量刑委員會》具備廣泛的包容性,為跨界別專業人士提供專業平台,分享專業知識與經驗。再來,《量刑委員會》不受上訴程序束縛、不受上訴當事雙方論點的限制,可為特區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量刑添磚加瓦,提供法定跨專業綜合諮詢意見。最後,筆者認為,基於《量刑委員會》的廣泛包容性,它其後提出的任何建議或結論都更容易給全社會接受,有平衡社會不同板塊訴求的良好作用。

2013年之前,新加坡也只有依靠上訴庭頒布量刑指引/準則方式來維護刑事判刑量刑一致性。 她於2013年3月大刀闊斧,設立《量刑委員會》。通過就量刑「酌情權」和量刑方法提供更清晰的指導,積極協助裁判法院和地區法院法官們行使刑事判刑權,在同類罪行判罰的法治實踐領域注入了顯著的一致性和可預測性。還有,新加坡更賦予《量刑委員會》高等法院法官任命權,有權任命三名特別法官共同審理特定裁判法院上訴案件。

自從設立《量刑委員會》,新加坡上訴庭頻繁頒布具全面性、高度清晰的量刑指引判決書。基於以上分析,筆者認為,特區需設立《量刑委員會》,咱們可從新加坡的成功經驗中汲取經驗。

註 1: HKSAR v WONG CHI FUNG (黃之鋒) & LEUNG JANNELLE ROSALYNN (梁凱晴)
https://www.hklii.hk/cgi-bin/sinodisp/eng/hk/cases/hkca/2022/239.html?stem=&synonyms=&query=CACC%20101/2021

註2: Markarian v The Queen [2005] HCA 25, §51
http://www6.austlii.edu.au/cgi-bin/viewdoc/au/cases/cth/HCA/2005/25.html

註3: HKSAR v Lee Cheuk Yan and Others [2021] HKDC 1572
https://www.hklii.hk/cgi-bin/sinodisp/eng/hk/cases/hkdc/2021/1572.html?stem=&synonyms=&query=title(%222021%20HKDC%201572%22)

HKSAR v Ho Chun Yan and Others [2021] HKDC 1160
https://www.hklii.hk/cgi-bin/sinodisp/eng/hk/cases/hkdc/2021/1160.html?stem=&synonyms=&query=(2021%5D%20HKDC%201160)%20OR%20ncotherjcitationtitles(2021%5D%20HKDC%201160)

註4: HKSAR v HUI SZE PING CACC 426/2002
https://www.hklii.hk/cgi-bin/sinodisp/eng/hk/cases/hkca/2003/133.html?stem=&synonyms=&query=CACC%20426/2002

註 5: 量刑委員會永遠捍衞司法公正(一):03/02/2021

文:何君堯
現任香港立法會議員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創辦人

文:丁煌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凝聚民心》聯合發起人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顧問委員會成員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