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人權委員會)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特區國安法》)與「完善選舉制度」提出尖銳批評,又一次將特區推到風口,上了浪尖。大家覺得摸不着頭腦之際,也頓感憤慨與不滿。對某些輕視人權的聯合國締約國來說,她們大可明目張膽無視「人權委員會」批評,但咱們不一樣。特區歷經長期不懈實踐,來之不易的優良人權記錄美譽不能丟。特區在人權領域是由始至終地務實、認真對待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人權國際公約》) 的國際人權義務和承諾。「人權委員會」在報告「觀察結論」篇幅中,對《特區國安法》管轄權過於空泛與執法部門任意動用《特區國安法》執法,表示嚴重關切。「人權委員會」更在報告中強調,《特區國安法》自2020年6月頒布以來,已有200多人士被捕,其中包括記者、從政人士、學者、學生、兒童和人權捍衞者。
在報告中,「人權委員會」對《特區國安法》的批評可謂是五花八門、包羅萬有。包括:(1)對「公民社會組織」和眾「工會」產生寒蟬和威懾效應;(2)國安處廣泛的警權、調查權力過大;(3)行政長官任命《特區國安法》指定法官存疑;(4)對刑事保釋程序施加嚴苛附加條件;與(5)重大《特區國安法》案件移交內地審訊不妥。最後,「人權委員會」摒棄往常有尺有度的作風,抱着粗暴與嚴厲行徑,建議廢除《特區安全法》與相關《煽動叛亂條例》。
針對2021年實施的「完善選舉制度」,「人權委員會」更錯誤表示這個新選舉制度違反《人權國際公約》。「人權委員會」強調,「完善選舉制度」的出台,大大限制多數或完全剝奪反對黨候選人參選議政。「人權委員會」更加妄自地表示,特區如要走出這個所謂的困局,受權選出特首的「選舉委員會」需要進行重組,增加更多直接選舉產生席位。
雖然「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已盡力反駁「人權委員會」所提出不公平與無事實根據的指控,但結果不理想,「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強而有力的反駁沒有動搖「人權委員會」的錯誤初衷。筆者建議,一些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特區愛國非政府組織」,應發揮更積極的作用,向「人權委員會」遞交基於事實真相的研究報告,使「人權委員會」18名成員對咱們制定《特區國安法》的必要性加深了解,有一個更平衡與全面的認識,達至加強我方說服力的游說工作。特區也可以考慮邀請「人權委員會」成員來訪特區,與真切接受《特區國安法》與「完善選舉制度」,和沉默大多數代表們進行有建設性的對話與合作。
根據傑弗里·羅伯遜(註1)(Geoffrey Robertson),「人權委員會」僅參考「人權委員會」自己單方有限且不充分的調查報告,顯示其缺乏任何具備對實況進行調查的獨立性與能力。「特區愛國非政府組織」可撰寫與向「人權委員會」提交報告,從而幫助與減輕「人權委員會」自身實況調查負擔。「特區愛國非政府組織」不僅可對聯合國發出的各個國家「國家報告」進行點評,更能充當觀察員,列席「人權委員會」所有會議。
事事無論大小,都要多方位觀察。正如「國際法院」前法官托馬斯·比爾根塔爾(Thomas Buergenthal)正確指出,隨着時間推移,「人權委員會」越發傾向於採納由非政府組織提交的材料(註2)。「人權委員會」務必確保各非政府組織提供資料準確度、可信無誤。話雖如此,對非政府組織材料審批程序是一個繁瑣且耗時的過程。此外,大家也要注意,不乏有一些反華非政府組織,不斷試圖影響「人權委員會」對華决策。
特區近年來社會環境特殊。由法律從業人士組織的「特區愛國非政府組織」,作為反駁那些反華非政府組織妙論能產生良好制衡作用。「特區愛國非政府組織」應發揮更積極態度,向「人權委員會」提交反駁報告,使「人權委員會」成員能全面了解特區獨特的情況。
首先,「特區愛國非政府組織」應「人權委員會」盡全力說服「人權委員會」,《特區國安法》是在適當社會背景下所頒布的措施,並讓「人權委員會」適當考慮《特區國安法》 頒布之前的暴力黑衣騷亂事件。
其次,「特區愛國非政府組織」應強調,《特區國安法》第4、5條在特區實施《特區國安法》至關重要的兩條法規。
第三,「特區愛國非政府組織」應盡力說服「人權委員會」,《特區國安法》絕大多數法律條文皆參照特區故有法例原則制定。
再來,「特區愛國非政府組織」應敦促「人權委員會」接納,《特區國安法》條文不僅只是對原則要點的簡短陳述,所確立各罪行有明確法律界定,與全球其他法律管轄區的《國家安全法》相似。
最後,「特區愛國非政府組織」應嚴正提醒「人權委員會」,《特區國安法》得到特區沉默大多數的普遍支持,絕大部分特區居民認為,應優先考慮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因素,各人的所謂「民主與自由」是有底線的。「人權委員會」在運用《人權國際公約》的同時,應運用「評價餘地」原則(Margin of Appreciation)來進一步考慮特區故有歷史背景因素與獨特社會、文化現狀。
針對「完善選舉制度」,「特區愛國非政府組織」應促使「人權委員會」接受事實,許多特區居民已厭倦反華立法會議員因無底線推動選舉改革所造成的嚴重社會秩序破壞。「完善選舉制度」成功逆轉黑衣暴動期間突發的社會亂象。 特區居民對自身社會經濟權力受損產生擔憂,在法國法學家卡雷爾·瓦薩克(Karel. Vasak)眼中可被歸類為:第二代人權的社會經濟權利,受到反華立法會議員運用「否決權」,阻饒政府財政預算,民生、社會支出與政府運作資金撥備嚴重威脅的擔憂。值得重申,在運用《人權國際公約》評估特區現狀同時,應運用「評價餘地」原則來考慮特區的沉默大多數與獨特社會、文化現狀。
眼見為實。若「人權委員會」能締造一次訪港之旅,針對特區現狀進行研究並與沉默大多數代表們交流互動,「人權委員會」成員將親歷被隱藏的事實。事實勝於雄辯,絕大多數特區居民擁護北京在特區實施《特區國安法》與「完善選舉制度」。前者頒布後,黑暴運動灰飛煙滅、社會秩序井井有條、特區居民回歸安定生活;後者完善特區選舉制度,確保特區居民可繼續享有良好管治所達成的高度社會經濟權利。《特區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規定原則性的社會發展方向依然堅如磐石,實現普選的最終目標沒有變,依然是訂立《特區基本法》先驅們的所思所想、追求民主自由的願望。
註 1: Geoffrey Robertson,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London: Penguin Group, 2006 at p 62
註 2:Thomas Buergenthal, 「The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mmittee」, in Max Planck, Year Book of United Nations Law 5, 2001, at p 352
文:何君堯
現任香港立法會議員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創辦人
文:丁煌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凝聚民心》聯合發起人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顧問委員會成員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