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防部國際安全事務部」前助理部長約瑟夫·奈伊(Joseph Nye)認為,一個國家的軟實力主要源於三項資源:(1) 本國文化、(2) 本國政治價值觀與(3) 本國對外政策(註1)。但就在今年7 月,美國通過發布一份虛假、自圓其說的《人口販運問題報告》(《賣豬仔報告》)年報,來鞏固她一直自導自演的促進國際人權捍衞者角色,利用《賣豬仔報告》進一步美化自己本國文化與價值觀。但是,居於美國的移民僱員被邊緣化、弱勢非法勞工生活慘淡,美國對於這些外來人口問題,心知肚明卻不聞不問。這種口是心非的政策對世人具有深切的警示作用。在《賣豬仔報告》中,美國蟬聯一級地位,用意在增強本國軟實力與贏得國際尊重,這些都逃不出大家的眼睛。
儘管特區政府在打擊現代奴役與人口販賣領域努力不懈,但在《賣豬仔報告》中,美國國務院嚴厲批評特區。對此,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在《賣豬仔報告》中美國將特區列入「地區與國家二級觀察名單」,作法不公平,缺乏事實依據。 更諷刺的是在報告中,有人口販運問題記錄的台灣卻與美老大攜手位居一級地位。
眾所周知,特區不是人口販賣的主要目的地,也不是中轉站,更不是非法移民來源地。 台灣地區與特區截然不同,是實打實的人口販運熱門中轉站。 台灣「招聘外來勞工機構」依靠臭名昭著的「奴隸詐騙模式」(Slave-for-Scam Model),欺騙網絡受害者。自2020年以來,柬埔寨西哈努克城、金邊與巴維特的賭場出現嚴重人口販運危機,一些台灣小年輕因失業而淪為賭埸網路騙子。 一貫以販賣人口法官自稱的美國,有義務在這個問題上撥亂反正。然而美國卻任意運用相關反人口販運原則,等同無原則基礎行事,讓國際社會無法適從。
咱們特區不一樣,通過「多重立法模式」解決與管制人口販運問題;包括(1)身體虐待、(2)非法監禁、(3)刑事恐嚇、(4)非法保管他人個人貴重物品、(5)強迫賣淫、(6)拐騙兒童、(7)防止兒童色情製品和剝削兒童與(8)非法就業等罪行。某些罪行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由此可見,特區雖沒有針對反人口販運的單一成文法律,但特區使用《入境條例》 、《刑事罪行條例》等等其他相關法律來禁止賣豬仔罪行。非常可惜,美國說我方所作的相關努力違背了她的國務院預期。
《賣豬仔報告》其中一項建議是特區政府應根據《聯合國反人口販運公約2000》中的相關議定書定義立法,將所有形式的人口販運刑事化,筆者持反對意見。特區毋須訂立類似《英國現代奴役法案2015》法律,毋須立法原意在於特區如針對現代奴役單項立法,此立法努力僅是對現存法律的整合。大家亦記憶猶新,當立法會前議員郭榮鏗與梁繼昌推動《現代奴役草案2018》,特區爭論得滿地雞毛。
又來,《賣豬仔報告》批評特區「人口販運篩選型機制」(Screening Mechanism of TIPs)。儘管咱們已向數千脆弱群體人士實施篩查,但《賣豬仔報告》批特區執法機構,說甚麼只識別出一名受害者。對此,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迄今發現的受害者人數少,再次證實咱們的立場,即:販運人口在特區從來都不是一個具普遍性的國際化問題。
以特區販運人口確認受害者人數少為着重點,美國國務院實為本末倒置。《賣豬仔報告》對特區「保障外籍家庭傭工權益政策——指導委員會」(註2) 所做的努力,視若無睹。為確保反人口販運工作的有效實施,特區政府於2018年3月已成立高級別「督導委員會」,由政務司司長擔任主席,保安局局長與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為副主席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
此外,始於2019年底,人口販運受害者的初步篩查範圍已得到全面擴大,涵蓋所有涉及易受人口販運風險個案。於2021年,初步篩查人數約為 7,700人,與2016年相比,增加三倍之後也僅確認出一名受害者。還有,特區為相關執法機構提供培訓計劃,提高篩查能力。
另一個富爭議性的問題是「在港外傭權利」。《賣豬仔報告》同樣在「雙周離港」與「住家要求」下了重墨。根據《賣豬仔報告》,這兩個規定增加外傭受雇主虐待與職業介紹所剝削的風險。注意,「正義中心」(Justice Centre)在2018年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意見書中,也針對「雙周離港」與「住家要求」進行批評。
「雙周離港」始於1987年,規定外傭必須在終止僱傭日期後的兩周內離港。保安局局長施加此項規定的理由是防止外傭隨意跳槽。根據「雙周離港」批評者的說法,這項政策讓雇主可以控制其外傭的移民身份,這導致外傭雇傭議價能力受損,導致外傭更容易遭受虐待,外傭會因害怕被解僱而不願投訴(註3)。
恰恰相反,執行「雙周離港」規定並不是以犧牲外傭與雇主議價能力為代價,最重要的是特區就業市場的「供求規律」。事實上,可能是由於COVID-19大爆發,導致「雙周離港」規則暫時中止,在過去兩年外傭在港跳槽重新成為一個嚴重的特區社會問題,特區勞工處已以多種語言出版「指南」,解釋外傭的權利、職業介紹所的角色和政府提供的服務。 《打擊販運人口及加強保障外籍家庭傭工行動計劃》(註4)凸顯特區政府加強保護在港外籍家庭傭工的決心。
關於「住家要求」的爭議,終審法院在 Vallejos v Commissioner of Registration 一案中(註5)明確表示,對外傭居住的限制意味着外傭不屬於「通常居住」的移民目的定義。外傭作為一個特定類別,不屬於《基本法》第 24(2)(4)項所用的「通常居民」含義。上述判決與「住家要求」有關,部分原因是外傭若想在特區獲得工作簽證,需要遵守「住家要求」,部分原因是因為外傭無權申請公屋。再有,特區永久性居民居港,不需要獲得工作簽證,亦沒有證據支持特區雇主因「住家要求」而強迫外傭延長工作時間的指控。筆者對特區執法機關盡力保障外傭權益這點上,滿懷信心。
註 1:Joseph Nye, 「Is the American Century Over?」Cambridge:Polity Press 2015 at p 59
註 2:Legislative Council Panel on Security 「Steering Committee and Action Plan to Tackle Trafficking in Persons and to Enhance Protection of Foreign Domestic Helpers in Hong Kong」on 5 June 2018, available at
https://www.legco.gov.hk/yr17-18/english/panels/se/papers/se20180605cb2-1480-3-e.pdf
註 3:Rohan Price 「The Employment Laws of Hog Kong and China」, Hong Kong LexisNexis 2009 at pp 146-147
註 5:「新聞摘要」 第四段。
Vallejos Evangeline Banao 與另一人 對 人事登記處處長及人事登記審裁處
終院民事上訴2012年第19號及第20號
https://www.hklii.org/cgi-bin/sinodisp/eng/hk/cases/hkcfa/2013/17_Press(Chi).html?stem=&synonyms=&query=title(Vallejos%20and%20Commissioner%20of%20Registration)%20OR%20ncotherjcitationtitles(Vallejos%20and%20Commissioner%20of%20Registration)
文:何君堯
現任香港立法會議員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創辦人
文:丁煌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經民聯社區幹事(太古城西)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顧問委員會成員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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