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最近宣佈,於2022年11月1日我國與持相近理念的國家起草並達成《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聯合聲明》(《聯合聲明》),為在特區設立「國際調解院籌備辦公室」(籌備處)打開方便之門。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表示,特區對設立籌備處深表歡迎。這體現國家大力支持特區在『一國兩制』下保持獨特地位亦標誌着簽署《聯合聲明》的國家對籌備處設於特區投下信任一票。此外,籌備處的成立肯定特區成為亞太地區國際法律與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在戰略上的重要地位(註1)。
「聯合早報」上海特派員陳婧為此話題採訪了一些專家後表示:新《國際調解院》將以調解國際商業糾紛為主(註2)。外交部早前表示,近年來國際社會對調解的需求日益增加,但目前國際上還沒有專司調解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為順應國際調解發展態勢和需求,我方與「持相近理念的國家」起草並達成了《聯合聲明》,決定共同發起建立「國際調解院」,專門提供調解服務,為各類國際爭端提供「友好、靈活、經濟、便捷」的解決方案(註3)。
「香港城市大學」法學教授、中國法與比較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江宇表示,《國際調解院》定位應該更接近於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SICC)。王老師進一步指出,近年來全球興起訴訟仲裁與調解相結合多元糾紛解決機制(註4)。許多普通法與大陸法系司法管轄區都接受「仲裁與調解」作為替代性爭議解決(ADR)模式。
緊貼ADR+潮流,新加坡已把自己打製成國際商事爭議解決ADR+ 主要地區。特區正迎頭趕上。目前尚不清楚《國際調解院》 是否會參照SICC模式進行構建與模式化建設。《新加坡最高司法院(修訂)法》第18D(2)條(註5)規定,SICC有權審理與國際商事仲裁有關的案件,筆者現時不確定新《國際調解院》是否將僅側重於調解作為ADR 爭議解決模式。
如果《國際調解院》的設計者採納王老師的建議,即:仲裁沒有被排除在《國際調解院》爭議解決服務範圍之外,筆者認為如要更好理解《國際調解院》,SICC提供的ADR法律服務有一定程度的參考價值。始於2015年,SICC是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國際部,它以其引以為傲的獨特組合,其中包括來自普通法與大陸法系司法管轄區的傑出國際法學家以及新加坡最高法院法官,在短時間內,將SICC發展與壯大。目前,SICC評委小組的40名法官中,有17名國際法官。例如,麥嘉琳法官、廖柏嘉勳爵等,他(她)們曾擔任各自司法管轄區的前任首席大法官,現在都是SICC小組成員。芮安牟(Anselmo Reyes) 於2015年1月被聘任為SICC國際法官,他曾於2003至2012擔任特區高等法院法官。
在國際關係的大背景下,作為「投資者、國家」與「自由貿易協定」的持續性依賴,國際仲裁變得越來越重要,為無法通過談判式調解的貿易爭議提供解決方案(註6)。作為國際貿易中心,新加坡須確保SICC能夠為解決國際貿易與商業糾紛提供有效的仲裁服務。到今為止,SICC的建立可以滿足不同利益相關者的期望。
將建立的《國際調解院》所呈現的特徵顯表明,它將專注於運用調解作為解決國際貿易與商業糾紛。調解主要包括兩種類型,即:「法庭調解」與「私人調解」。前者在當事人開始訴訟後,由法官或法院官員在法院進行調解。在內地,法院則可以在大多數民事案件中啟動調解會議(註7)。
在新加坡,大部分採取「法庭調解」模式都是在法院爭議解決調解計劃下處理。這種爭議解決方式有很高的公眾認受度。當事人或受委任律師在提交所有訴狀之後,經相關方同意後提請調解。新加坡以法院為基礎的「法庭調解」模式大可為擬議《國際調解院》的組織與程序形式準則上提供實質參考方向。
特區現行《調解條例》(第620章)為本港調解工作提供規管框架,以促進、 鼓勵與促成的方式推動調解解決爭議。筆者不確定是否能夠針對《調解條例》進行修訂,使其能更適當地融入國際調解制度現代化發展的進程。關於「調解和解協議」的執行,《新加坡調解公約》與相應的已發展法律能提供相關解決辦法的法律框架,執行調解國際商業糾紛後所產生的和解協定。在這方面可以發揮類似於《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1958》的作用。
儘管《聯合聲明》未明確指出《國際調解院》管轄權與程序規則,但王老師推測《國際調解院》將遵循《新加坡調解公約》,以調解國際商業糾紛為主(註8)。正如梁海明愽士正確指出,各方開始利用調解作為貿易爭端的解決方式。通過調解成功解決不同貿易爭端(註9)。
我國與「一帶一路」沿線眾國家進出口額與總值將在不遠的未來大幅上升。將建立的《國際調解院》可成為解決與「一帶一路」倡議有關的貿易和商業爭端的寶貴平台。從地緣政治競爭的角度來看,《國際調解院》符合我國在國際規則制定與應用中發揮更積極的作用。回歸特區,《國際調解院》能充分發揮本身作為聯通內地與世界的「超級中介人」角色優勢,同時符合《中國共產黨第二十屆全國代表大會》工作報告中強調的「完善市場經濟體制、促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目標。
註 1: 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與香港特區簽署《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國際調解院籌備辦公室的安排》(附圖)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211/01/P2022110100580.htm?fontSize=1
註 2: 「中国发起建立国际调解院 学者:并非要另起炉灶设国际仲裁庭」 https://m.kzaobao.com/shiju/20221103/127090.html
註 3: 「中方将在香港特区设立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 https://www.mfa.gov.cn/wjbxw_new/202211/t20221101_10795358.shtml
註 4: 同上註 2
註 5: 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AMENDMENT) ACT 2018 https://sso.agc.gov.sg/Acts-Supp/1-2018/Published/20180213170000?DocDate=20180213170000
註 6: Tania Sourdin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Sydney: Lawbook Co 2022 at p 23
註 7: Wang Chenguang & Zhang Xianchu (eds.) 「Introduction to Chinese Law「HK: Sweet & Maxwell Asia 1997 at p 377
註 8: 同上註 2
註 9: Raymond Leung (ed.) 「Hong Kong Mediation Handbook」HK: Sweet & Maxwell 2009 at p 236
文:何君堯
現任香港立法會議員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創辦人
文:丁煌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經民聯港島支部主席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顧問委員會成員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