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社會的濫藥問題彷似一面照妖鏡,使大家更清晰地理解美國這個國家根深蒂固的社會經濟與執法問題。問題在於:濫藥問題怎麼會形成一種媒介,大規模導致美國濫藥人士的個人堕落、破裂相關家庭與毀掉整個社區?根據《 2020年全國藥物使用和健康調查》(註1)美國政府估計,目前有 37.3百萬12歲或以上的國人是濫藥者。由此可見,若想運用傳統的「預防與監禁解決方式」處理這般體量的濫藥問題,雖不能說是愚蠢的想法,但顯然是不切實際的。
首先,大家先關注一下「預防與監禁解決方式」是否能有效打擊美國濫藥問題。根據美國前總統理尼克鬆,美國在毒品支出的費用是全世界其他地區在1990年代初期支出的總和(註2)。雖然有些國家已對本國的有關禁毒法律進行有效開放性改革,美國在這方面卻一成不變,依然以「刑事定罪模式」管理濫藥問題(註3)。
較開放性禁毒方法支持者認為,危險藥品合法化可根本縮小濫藥市場,降低執法成本與監禁率。比如說丹麥刑事司法系統在1960年代作出調整,放寬對大麻使用者的處理方式(註4)。2011年,全球性組織「國際薬物政策委員會」發佈的報告明確指出:全球對毒品展開的戰爭已經失敗,對世界各地的人們與社會已造成毀滅性後果,並且建議採取措施嘗試濫藥非刑事化的實驗(註5)。
美國由聯邦州組成,有13個州已採取較開放性禁毒政策,將大麻用作非醫療用途合法化。但根據聯邦法律,大麻仍然是非法物品受法律管制。一些較保守州份仍專注於將毒品刑事化,這種差異障礙了為濫藥產生的緊急是故、拯救生命或減輕傷痛治療服務的建立。根據「美國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的數據,2020 年有因濫藥死亡的數字超過 93,000人。
濫藥造成的另一個悲劇摧毁人生。有證據顯示,安非他命與巴比妥酸鹽類藥物能夠使人變得暴戾。濫藥後產生的妄想狀態也更容易觸發衝動引致暴力行為。雖然一些美國人認為消閑性質的大麻不傷大雅,但大量使用可導致抑鬱、緊張、 脾氣暴躁與內分泌失調。目前,大麻最受美國濫藥者的歡迎。
因濫藥滋生的兇殺案與致命交通事故數字更是慘不忍睹,大家會意識到針對濫藥問題制定更嚴厲法律來進行管制的做法有商榷之處。根據一項估計,美國大約10%的兇殺案可能與濫藥問題有關(註6)。美國政治家們應跳出傳統式的「預防與監禁解決方式」枷鎖,應嘗建立有效的政策治理社區濫藥問題。
社會人類學菲力浦·布爾戈瓦教授(Philippe Bourgois)在《尋求尊重》一書中(註7)詳細描述了居住在東哈萊姆(又名:El Barrio)年輕毒販的生活方式。雖然位於富裕的曼哈頓區,東哈萊姆是一個嚴重被邊緣化社區,又因區內嚴重缺乏製造業藍領工作機會與相關社會就業服務機構,許多來自波多黎各的新移民墮入貧窮困境,只能選擇以販毒維生。當地的波多黎各群體也因毒品問題被搞得一塌糊塗。布爾戈瓦教授指出,毒品問題僅僅是美國深層次社會結構困境的冰山一角。更可悲的是,苦難的波多黎各新移民對生活的絕望、反抗與無助,漸漸地促使他(她)們走上販毒的道路,有的更吸毒成癮,自我毀滅的生活就這樣被開啓。與此同時、在洛杉磯的販毒行檔同樣是揮之不去,毒販大多雇用少數族裔社區年輕人為他們賣命。洛杉磯區內的許多勞苦大眾、黑人與拉丁裔社區無奈地淪為毒品的受害者。
除了打擊非法藥品販和販毒者外,美國的打擊毒品法律非常嚴厲,吸毒者會因藏毒而入獄。在州立監獄中,國家管轄下的所有被監禁者中,有一半被囚禁的犯人牽涉非暴力罪行,因毒品入獄人數中更有多達20%涉及藏毒(大麻)。因此,採取措施嘗試濫藥非刑事化似乎是美國毒品問題常態化的一個選項,這將使美國當局能動用更多財政資源轉移到強制性吸毒治療計劃。
與毒品有關的高監獄監禁率持高不下,這對在囚人士的家庭影響相當大。現時,美國貧困家庭增長幅度與單身母親家庭增多有直接的關係,單親家庭的孩子在成長過程中更容易出現情感與學習問題。更糟糕的是,由單身母親撫養成人的孩子,更會在成年後出現同樣的問題。與在完整家庭中成長的孩子相比,這一類美國孩子在30歲前入獄的可能性更高出三倍。
同樣值得注意的是,至今為止有數百萬美國人濫用處方藥。抗抑鬱藥,安非他明與鴉片類止痛藥被視為各種疾病的靈丹妙藥,患者基本上「一口吞」,毫不猶豫服用。一些人認為,缺乏壓力應對人士更容易濫用鎮靜劑。更有大約21-29%的慢性疼痛病患者濫用鴉片類止痛藥。
總而言之,濫藥與對處方藥成癮問題已顯示,美國這個國家已經病入膏肓。
*事實與資料來源已核查*
註 1: 「The National Survey on Drug Use and Health: 2020」slides, available at: https://www.samhsa.gov/data/sites/default/files/reports/slides-2020-nsduh/2020NSDUHNationalSlides072522.pdf
註 2: Richard Nixon 「Seize the Moment」New York: Simon & Schuster 1992) at p 291
註 3: Katja Franko 「Globalization and Crime」Los Angeles: Sage 2020 at p 131
註 4: Jorgen Jepsen 「Drugs and Social Control in Scandinavia: A Case Study in International Moral Entrepreneurship」in Harold H. Traver & Mark Gaylord (eds)「Drugs, Law and The State」Hong Kong: HKU Press 1992 at pp 35-36
註 5: 同上,註 3;also see: 「Global Commission on Drug Policy」available at: https://en.m.wikipedia.org/wiki/Global_Commission_on_Drug_Policy
註 6: Ronald Blackburn 「The Psychology of Criminal Conduct」Chichester: John Wiley &Sons 1993 at p 231
註 7: Philippe Bourgois 「In Search of Respect: Selling Crack in El Barrio」 Cambridge: CUP 2003 at p 319
文:何君堯
現任香港立法會議員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創辦人
文:丁煌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經民聯港島支部主席,「中國夢智庫」主席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顧問委員會成員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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